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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辟


拼音: ba bi   声调: bā bì

八辟 的意思和解释


1.周制规定八种人的犯罪须经特别审议﹐并可减免刑罚﹐称为"八辟"。
《周礼·秋官·小司寇》:"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。
一曰议亲之辟,二曰议故之辟,三曰议贤之辟,四曰议能之辟,五曰议功之辟,六曰议贵之辟,七曰议勤之辟,八曰议宾之辟。
"贾公彦疏:"案《曲礼》云:'刑不上大夫。
'郑注云:'其犯法,则在八议轻重,不在刑书。
'若然,此八辟为不在刑书,若有罪当议,议得其罪,乃附邦法而附于刑罚也。
"孙诒让正义:"依《曲礼》注义,盖凡入八议限者,轻罪则宥,重罪则改附轻比,乃有刑也。
"后来成为历代封建帝王的亲族﹑近臣减刑免刑的特权规定。
汉代改名八议﹐三国魏正式写入法典﹐一直沿用到清代。